2013年國際融資租賃發展態勢分析
本文導讀:國際融資租賃既不同于許多國家國內法上的融資交易工具,也不同于國際上傳統的經營租賃,它通過復雜而精致的結構實現了貿易與融資的雙重功能;在會計制度上,通常以上述后一特征作為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重要依據
國際融資租賃依其不同的具體類型各具不同的特點;但在整體上,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國際融資租賃關系的主體分屬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其中包括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通過其下屬法人企業在同一所在國履行融資租賃的情況;并且在多數情況下,國際融資租賃關系至少涉及三方以上的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人,依此,國際金融法實踐中通常將國際融資租賃稱為”三邊交易”,在某些情況下,一項國際融資租賃還可能涉及到貸款銀行和股權投資人這些均使得國際融資租賃不同于許多國家國內法上的租賃
(2)國際融資租賃關系的標的通常是由融資租賃文件特定化的大型機器設備或成套設備;按照《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規定,適用該公約的國際融資租賃標的還可以是基于商業用途的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但不包括基于非商業用途而僅供承租人個人或家庭租賃使用的設備根據國際金融法實踐,國際融資租賃的出租物通常是由承租人選擇確定的,其規格和要求由有關的協議文件約定,并且僅僅在該出租物經交付驗收后方特定化,這與許多大陸法國家民商法中規定的租賃關系不盡相同
(3)國際融資租賃本質上是一含有貨物買賣和租賃融資復合屬性的綜合性交易根據國際金融法實踐,當事人(特別是提供融資便利的出租人)往往追求和主張國際融資租賃協議租賃物買賣協議及有關合同文件的相關性聯系,例如要求同一項國際融資租賃的全部法律文件一攬子簽署,要求在相關法律文件中明確:供貨合同的生效以租賃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而供貨合同的履行又構成租賃合同履行的基礎,以此排除將同一國際融資租賃項下的不同合同關系分別獨立處理的法律可能性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要求,適用該公約的國際融資租賃至少應保障租賃物買賣協議與租賃協議的相關性,保障其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只有在租賃物買賣協議和租賃協議全體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方可排除這一要求 根據我國目前有關涉外融資租賃法規的規定,對于同一涉外融資租賃的多重法律關系糾紛,原則上依 據合同約定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但如租賃物買賣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將供貨人與租賃當事人列為同一訴訟案件處理
(4)國際融資租賃是僅移轉租賃物使用權的融資性交易根據國際金融法實踐,在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期內,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享有,這不僅為融資租賃協議的履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手段,而且可以避免因承租人所在國擔保法上的不便而產生的風險與此相對應,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僅取得了對租賃物的使用權,并負有按期支付資金按約對租賃物進行保養維修購買保險等義務;這與許多國家國內法上的分期付款購買租買等交易方式均有不同由于租賃物實際上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和訂購要求購買的,并且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又享有留購權,因此國際融資租賃實際上具有以融物形式實現融資的功能,它往往成為承租人企業添置大型設備的一種方式;由于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其租金支付條款也較為靈活,在有相同投資效益的前提下,國際融資通常可提供較之中長期國際貸款為優的融資效率
(5)國際融資租賃是賦予承租人留購選擇權的特殊租賃交易根據國際間的實踐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指引,國際融資租賃協議中必然含有賦予承租人選擇權的內容,即在協議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有權選擇終止租賃續展租賃或以殘值留購租賃物,而出租人對此則無決定權基于這一基本要求,國際融資租賃交易又具有以下特點:在租金確定上,國際融資租賃的租金總額通常須足以補償購買和提供租賃物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這一般包括貨款總額利息負擔各種稅金保險費用等;在留購價格上,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協議約定不僅須考慮承租人所在國法律關于公平市值的要求,而且須考慮租金計算中預留的租賃物殘值,以公平反映承租人購置租賃物的應有成本;在租賃期限上,國際融資必然具有長期性,其租賃期限通常不短于租賃物有效使用年限的絕大部分;由于國際融資租賃賦予承租人以留購選擇權,同時又使其租賃和留購成本類同于貸款購買成本,因此國際融資租賃實際上向承租人提供了類同于或優于信貸購買的選擇;此外在會計和稅收上,由于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于法律上仍為出租人所有(但依法享有投資減免稅優惠),而在承租人的會計報表上,該租賃物依所在國法律可不視為資產購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實際上在費用和成本中列支,以此充分利用了相關國家提供的財務稅收優惠
綜上所述,國際融資租賃既不同于許多國家國內法上的融資交易工具,也不同于國際上傳統的經營租賃,它通過復雜而精致的結構實現了貿易與融資的雙重功能;在會計制度上,通常以上述后一特征作為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重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