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供暖企業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注意事項
本文導讀:冬季到來,為保障居民供熱采暖,原定今年到期的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冬季到來,為保障居民供熱采暖,原定今年到期的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日前財政部下發了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科易網政策服務中心(http://zc.k8008.com/)提醒,供熱企業在利用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時候,有以下一些事項值得注意:
供熱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
供熱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依然為"三北"地區供熱企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根據《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精神,該條所稱供熱企業,包括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因此,個體工商戶不屬于上述企業,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不是企業法人,不享受繼續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分別核算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基于此規定,供熱企業對于免稅與非免稅的采暖費收入,必須進行分別核算,否則不能夠享受免增值稅的待遇。
比如對于安裝過水熱的居民,一些供熱企業在向其收取采暖費的同時會加收一定的過水熱費用,而加收的過水熱費用并不屬于財稅[2009]11號文件中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因此,如果供熱企業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和過水熱費用不分別開具票據并分別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就不能享受免稅政策,而需要納稅的過水熱費用一般遠遠低于可免稅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的票據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因此,供熱企業向居民供暖在票據的開具上,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在收到其他單位代收代繳的居民采暖費時,可以居民的名義逐張開具發票,這雖然會給供熱企業增加不小的工作量,但便于其準確確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收入。(2)可以通過物業公司等單位向居民開具票據,再由供熱企業與物業公司等單位統一結算。根據《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的規定,對物業公司代收的暖氣費并不計征營業稅,而只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
用于職工福利的自產和外購暖氣稅收處理
用于職工福利的自產暖氣和外購暖氣在增值稅的處理上是不同的。
企業自產暖氣向本企業職工供暖,根據財稅[2009]11號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在這部分暖氣視同銷售的情況下,應視同向職工收取了采暖費,予以免征增值稅。生產這部分暖氣相應的購進貨物或勞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處理。
而外購暖氣用于本企業職工取暖,不存在是否免稅的問題。當然銷售方可以免征增值稅,在相關的購銷合同中,應特別注明是專門用于單位職工個人使用的,只有這樣注明,供熱企業銷售的暖氣才可以免增值稅的,否則不可以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