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殘留監控特點
本文導讀:世界殘留監控特點
一、法律基礎明確
各國都通過法律手段明確執法主體和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以及相關監管程序和方法。例如歐盟理事會96/23/EC指令就規定了各種動物性產品必須監控殘留的物質,抽樣和檢測的操作程序,抽樣的頻率和水平,以及發現違規后的追蹤調查和處理措施。澳大利亞制定了專門的《國家殘留監測管理法1992)和《國家殘留監控(國稅/進口稅)征收法1998。。
二、經費保障有力
在WTO綠箱政策的支持下,鑒于殘留監測對滿足消費要求、保障農業經濟增長的作用,各國通過立法,給予殘留監控的資金保障。例如澳大利亞通過對特別的殘留監測進行征稅,美國和日本殘留監測計劃納人政府財政預算,在每個財政年度由國會批準后實施。此外,接受行業委托和捐助也是殘留監控資金的來源渠道。
三、抽樣制度科學
抽樣的科學與否是影響殘留監控結果反映被抽物的真實情況的關鍵。由于各國殘留監測計劃的經費都有保證,因此,抽樣計劃均是根據生產(進口)產品(動物)的數量或重量,按一定比例確定抽樣數量,這個比例在不同產品(動物)間是不一樣的。抽樣比例根據統計學要求設計,以保證其在一定置信水平樣品的代表性。此外,還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使得監測計劃更為合理。
四、檢測高效準確
美國和歐盟在殘留檢測中都形成了一個“快速篩選+準確確認”的高效檢測模式。這種檢測模式使得歐盟能夠以相對較低的檢測成本,在一年內完成70萬個獸藥殘留的檢測數據,從檢測能力和低成本上保證了殘留監控計劃的抽樣能夠按統計學設計,因此,其監測結果有較高的置信度,真實地反映了實際情況。
五、結果處理得當
為了避免僅為政府殘留監測計劃的執行而表述監測結果,避免檢測結果只是政府官員或專業人士懂得的數字、百分比等,澳大利亞國家殘留監測結果要求從各方的接受程度(行業、政府、貿易伙伴)、管理和服務水平等3個方面來評價,并邀請貿易伙伴國參與殘留監測過程。對于陽性樣品的處理,各國根據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追溯問題源頭。如果產品已進入商業流通領域,可能需要采取自愿召回或其他行動;甚至通過起訴、公布結果、加大抽樣頻度等3種形式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