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出臺
本文導讀:新《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出臺
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了新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下稱新《辦法》),同時,2003年出臺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老《辦法》)和《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停止生效。
新《辦法》共分五章40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據、汽車金融公司定義、監督管理機關、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風險監控等規定及有關附則。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主要在出資人資質條件和公司業務范圍方面進行新的嚴格規定。
對出資人資質規定更嚴
據了解,新《辦法》對出資人資質條件的新規定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一是針對沒有汽車金融業務經驗的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提出審慎性要求,即新增“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一名出資人具備五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的規定;二是提高對出資人綜合經濟指標量化標準,將非金融機構出資人的資產規模要求從原40億元提高至80億元,營業收入從20億元提高至50億元;三是取消老《辦法》“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的規定;四是新增“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等3項規定。
此外,還對有關條件作出適當調整,如將“最近3年連續盈利”改為“最近2年”、將“無違法違規記錄”改為“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汽車金融公司新增6項業務
新《辦法》為汽車金融公司新增6項業務,即“接受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融資租賃業務;辦理租賃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批準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等。
同時,新《辦法》取消原“為貸款購車提供擔保”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