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幼教法制健全
http://www.cnkawayi.cn 2008-12-12 09:53 中企顧問網
本文導讀:隨著德國學前教育的發展,關于學前教育的法規與體制也逐漸發展起來
隨著德國學前教育的發展,關于學前教育的法規與體制也逐漸發展起來。1578年頒布《學校規程》,向從事幼兒保教工作的人員說明其責任和各注意事項。18世紀的德國學前教育政策具有強迫教育特征,將5-6歲的學齡前兒童提前納入到了學齡期。19世紀上半期德國各邦的幼兒教育政策是:(1)將幼教機構視為私人或團體的慈善設施而予以鼓勵設立,并加強監督管理。(2)在幼兒學校及托兒所中加強對貧民子女的宗教、道德教育,把這些作為抵制當時革命運動及維持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3)認為貧民幼教設施不應像英、法的幼兒學校和托兒所那樣進行讀、寫、算等正規學校課程的教學,主要是給予幼兒家庭式的照料和安排,室外游戲以保持身體健康。這些總的政策傾向是“控制但不援助”,與英、法等國的“控制但援助”的政策形成了反差。
一戰后,德國于1922年制定了《青少年法》,其中強調要設立“白天的幼兒之家”,包括幼兒園、托兒所及幼兒保護機構等;同時提出訓練修女擔任看護工作;此外還要求加強幼兒教師的培訓。在此期間,幼兒園得到極大發展,成為德國幼教中的主流。在政府頒布的幼兒園條例中宣布:各種各樣的幼兒教育機構,凡招收2-5歲兒童者,均稱為幼兒園。政府還規定了隸屬關系,規定一切幼兒園由政府監督,隸屬于教育、衛生部門;幼兒園兒童具體由地方兒童局監督,學校教養均須經兒童局許可。凡兒童在家不能得到正常教養者,則由兒童局遣之入學或入園。
二戰后,為盡快著手教育事業的恢復與重建,德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關于德國學校民主化的法律》規定,幼兒園作為非義務的教育機構,屬于國民教育體系。《德國教育民主化的基本原則》中稱:保證一切兒童享有同等的教育機會,在一切教育機構里實行免費教育,并為生活困難的學生提供生活補助。《關于統一的社會主義教育制度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學前教育機構是統一的社會主義教育制度的組成部分。《教育結構計劃》中要求:大力發展學前教育,將其列入學校教育系統,3-6歲的幼兒教育被納入教育體系的基礎部分,屬于初等教育范圍,其中5-6歲的幼兒教育被列入義務教育,作為初等教育中的入門階段。此后,不僅5歲以上幼兒普遍入學,3-5歲幼兒入園率也不斷提高。
但是,對學前教育和小學教育重視程度不高是德國教育的一大弱點。從投資方面來說,德國的教育投資并不比其他國家的少,但偏重于大學和文理中學。政府在削減預算、厲行財政節約時,總是向小學和幼兒園開刀。有識之士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提出,要讓80%三至四歲兒童和95%五至六歲兒童進入幼兒園。但這一目標至今沒有實現。2002年6月13日德國總理施羅德在德國議會就教育問題發表演講,呼吁對德國現行教育體制實施全面改革,為不同家庭背景和經濟狀況的每個孩子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機會。
一戰后,德國于1922年制定了《青少年法》,其中強調要設立“白天的幼兒之家”,包括幼兒園、托兒所及幼兒保護機構等;同時提出訓練修女擔任看護工作;此外還要求加強幼兒教師的培訓。在此期間,幼兒園得到極大發展,成為德國幼教中的主流。在政府頒布的幼兒園條例中宣布:各種各樣的幼兒教育機構,凡招收2-5歲兒童者,均稱為幼兒園。政府還規定了隸屬關系,規定一切幼兒園由政府監督,隸屬于教育、衛生部門;幼兒園兒童具體由地方兒童局監督,學校教養均須經兒童局許可。凡兒童在家不能得到正常教養者,則由兒童局遣之入學或入園。
二戰后,為盡快著手教育事業的恢復與重建,德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關于德國學校民主化的法律》規定,幼兒園作為非義務的教育機構,屬于國民教育體系。《德國教育民主化的基本原則》中稱:保證一切兒童享有同等的教育機會,在一切教育機構里實行免費教育,并為生活困難的學生提供生活補助。《關于統一的社會主義教育制度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學前教育機構是統一的社會主義教育制度的組成部分。《教育結構計劃》中要求:大力發展學前教育,將其列入學校教育系統,3-6歲的幼兒教育被納入教育體系的基礎部分,屬于初等教育范圍,其中5-6歲的幼兒教育被列入義務教育,作為初等教育中的入門階段。此后,不僅5歲以上幼兒普遍入學,3-5歲幼兒入園率也不斷提高。
但是,對學前教育和小學教育重視程度不高是德國教育的一大弱點。從投資方面來說,德國的教育投資并不比其他國家的少,但偏重于大學和文理中學。政府在削減預算、厲行財政節約時,總是向小學和幼兒園開刀。有識之士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提出,要讓80%三至四歲兒童和95%五至六歲兒童進入幼兒園。但這一目標至今沒有實現。2002年6月13日德國總理施羅德在德國議會就教育問題發表演講,呼吁對德國現行教育體制實施全面改革,為不同家庭背景和經濟狀況的每個孩子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機會。







